交強險條款的修訂歷程是怎樣的?

交強險條款的修訂歷程可以追溯到 2004 年。

2004 年 5 月 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2006 年 3 月 21 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被“交強險”代替。

2006 年 6 月 30 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2007 年 6 月 27 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自 7 月 1 日實行。

2012 年 3 月 30 日,國務院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進行修改,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去掉了“中資”限制,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

2012 年 12 月 17 日,國務院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規定掛車不投保交強險時的賠償責任,該決定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9 月 3 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 12.2 萬元提高到 20 萬元。

2020 年 9 月 11 日,銀保監會會同多部門確定了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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