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車輛達到報廢條件
車輛達到報廢條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看行車證對照國家規定。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其次,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達到機動車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規定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應報廢。
再者,各類機動車有明確的使用年限規定,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等。
不符合安全技術及排放檢驗標準,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的,達到一定行駛里程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等,變更使用性質或轉移登記不符合規定,存在缺失或不齊全的重要部件,存在抵押、質押情形,涉嫌違法犯罪回收的車輛不能定為報廢。
另外,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若達到一定的損壞程度或技術狀況顯著下降以至于無法修復,或者車輛嚴重損壞到無法通過常規修理手段恢復其正常行駛和安全性能,車輛的技術狀況無法滿足現行的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無法再上路行駛時,即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應執行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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