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車輛報廢對車輛使用年限有哪些嚴格要求
車輛報廢對車輛使用年限有嚴格要求。
9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達報廢標準后繼續使用無需審批,檢驗合格就行,20年后1年檢驗4次。
旅游載客汽車及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報廢標準繼續用的,延緩報廢的旅游載客汽車1年檢驗4次,延緩報廢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1年檢驗2次,超15年1年檢驗4次。
營運大客車使用年限10年,達報廢標準繼續用延緩不超4年,期間1年檢驗4次。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不符合要求就收回號牌和行駛證。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60萬公里,6年內免檢,6 - 15年每年檢驗1次,15年以上每年檢驗2次,年檢通過能繼續上路。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10年,大型12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皮卡、輕型、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強制使用年限分別不超15年,微型載貨汽車12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10年,出租車8年報廢。
出租客運汽車,小型和微型8年,中型10年,大型12年。
租賃車輛15年。
教練車,小型10年,中型12年,大型15年。
公交汽車13年。
營運載客汽車,小型和微型10年,大中型15年。
專用校車15年。
非營運小、中型汽車20年。
載貨汽車,三輪車9年,其他15年。
專項作業車,有載貨功能的15年,無載貨功能的30年。
半掛車,正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地方監管部門可制定更嚴使用年限規定,但不能低于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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