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拖拉機號牌、行駛證核發辦理在哪個地址
導讀:和平縣拖拉機號牌、行駛證核發辦理在哪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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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地點
和平縣九子崗行政服務中心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06年)
第十六條 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向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申領駕駛證。
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7年)
第十二條 聯合收割機報廢或者滅失的,應當向登記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提交身份證明,并交回號牌、行駛證。無法交回號牌、行駛證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告作廢。
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06年)
第十四條 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機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 (三)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未滿18周歲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操作證件。
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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