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北京朝陽交警支隊在朝陽區駒子房路南路開展酒駕夜查;與以往查酒駕主要針對機動車不同,此次對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騎行人也進行酒駕篩查。當天9點50分,一名年輕男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被交警攔下測試;初篩顯示結果為53mg/100ml,屬于酒駕。隨后又有兩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被確認酒駕。由于三名駕駛人均未達到80mg/100ml的醉酒駕駛標準,交警對其進行了現場批評教育;同時不建議駕駛人繼續騎行,“可以推著回去或選擇其他方式。”

不是說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嗎?
怎么連真正的非機動車的自行車也要查酒駕呢?
有些網友表示不解,對于交警的做法也存在質疑;然而交警的處罰是有依據的,處罰方式也并無不妥,非機動車實際也是不允許酒駕的。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第三款規定不得醉酒駕駛;甚至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且第一款即說明不得醉酒駕馭。

注意重點:醉酒不是酒后。
酒后駕駛指的是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mg/100ml,但不超過80mg/100ml;一旦超過80mg/100ml的標準線則屬于醉酒駕駛,那么非機動車的處罰標準線也就很清晰了,不達到醉駕標準則進行批評教育,反之則可以按照標準處以50元罰款。
當然在醉酒狀態下并不會僅僅進行處罰,交警會對醉酒駕駛人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駕駛人已經失去行為能力,下一步則是駕駛人進行必要約束直至酒醒。

現在還有疑問嗎?
想來解釋的已經很清楚了,醉酒狀態駕駛非機動車確實屬交通違法行為;只不過一般沒有交警進行檢查,酒駕檢查大都是針對危險系數更高的機動車。然而對非機動車的酒駕實際也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筆者近日聽到了一個身邊的人發生的案例,一個部門的同事聚餐后,其中兩人順路回家,一人騎電動車載另一人;由于兩人都過量飲酒,騎行人行駛過程中碰到路牙石,乘車人因醉酒直接摔了下來,結果頭部直接撞到路牙石造成顱腦損傷,而騎行人并未能及時發現,待到發現的時候,乘車人已經死亡,實際或為當場死亡。而這一起由醉酒駕駛造成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讓當日參與聚餐的人平均每人賠償上百萬!賠償標準與其從事的工作有一定關聯。

有多少電動自行車騎行人會在酒后騎車的時候知道戴好頭盔?
或許沒喝酒的時候都不想戴。
自行車騎行人是基本都不戴頭盔的。
可是在醉酒狀態下很難騎得穩,而頭與石頭相比還是脆弱的多;所以適量飲酒之后還可以騎車,但醉酒狀態確實不宜使用任何交通工具。甚至行走都是不穩妥的,還是選擇出租車或者網約車,最好讓家人來接才能讓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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