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紅星新聞:
11月11日20時許,蔡女士將其駕駛的奔馳汽車停放在沙河口區香一街立交橋下的一個小商品批發商場門前左側。據蔡女士稱其停車位置并未遮擋商場出入口,并且車內留有聯系電話。11月13日15時許,蔡女士接到交警電話,稱有店鋪要求其挪車;但是蔡女士因身體原因無法立即前往,其與交警溝通之后沒有立即挪車。11月14日早間,其前往現場準備動車時,發現車輛后車牌下方兩個奔馳標志釘丟失,車牌被掰變形,車門被劃破,右后輪胎中還有一枚四棱三角釘。
車輛系人為破壞。
車輛維修費用或超過5000元。


蔡女士向媒體反饋稱自己確實也有問題,停車時間超出預期;但是對于對方的處理方式無法接受;畢竟自己的車上留有聯系電話,如車輛停放位置礙事,最起碼應該先給自己打電話通知而非破壞車輛。
即便不打電話通知,叫拖車拖走車輛也是可取之法。
遂報案處理。
目前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下圖僅作為四棱三角釘參考)

在這一案例中,蔡女士是有明顯錯誤的;其停放車輛的位置雖然沒有堵住商場進出口,但是顯然影響了個別店鋪的經營。在非金婷區域的非標準停車區域里停放車輛的話,停車總要做到不影響別人才對。并且蔡女士在接到交警電話之后還沒有立即挪車,這一做法也是存在問題的;即便自己因為身體因素而無法挪車,讓家人、朋友或者代駕去挪車,難道也不行嗎?所以其車輛被損毀的結果客觀來說也是有一定咎由自取的味道的,車輛停放總要利己也利人才好。
當然其停車位置也有可能屬于正常停車區域,但是結論依然不變。
只不過如果在正常停車區域里停放的話,交警也是無法去拖車的。

但是,門店方破壞車輛的做法絕對不可取,其后果可能會非常嚴重。
參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故意損壞財物罪指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導致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并且故意損毀財物罪不是自訴案件而是公訴案件!
也就是說只要蔡女士報案,警方確認嫌疑人;之后即便嫌疑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蔡女士選擇諒解也沒有用,因為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必須走完流程,犯罪行為人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刑。所以一定不能沖動,破壞他人車輛的后果很容易達到立案標準,而一旦立案,看似只是泄憤的毀車行為就會使其成為罪犯了。

建議:
遇到類似的情況應當及時取證,可以通過報警的方法留下記錄。如車輛長時間不挪動并客觀造成對經營的影響,經營方可以依據留有的記錄和保留實際經營損失記錄,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停車人的責任。
司機們在停車時不僅要選擇正確的停車區域,同時也要盡量避免對沿街商鋪的經營影響。
不過沿街商鋪也不要把門前的停車位視為私有財產,不是租賃了門店就租賃了道路和車位;私自占用公共資源,其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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