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管理辦法有哪些
天津市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如下:第一條為促進資源再利用,規范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和利用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利用、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依法應當予以報廢的機動車,以及所有人自愿報廢的機動車。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制定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資源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環保、交通港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按照政府引導、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市場運作的原則,在天津子牙循環經濟產業區集中發展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
第六條設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根據行業發展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予以確定。
第七條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完善回收網絡,提高回收、拆解技術和處理水平。
第八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根據規劃布局可以在本市不同區域設立回收網點和周轉庫。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难b報廢機動車;
?。ǘ├脠髲U機動車“五大總成”和零配件拼裝機動車;
(三)出售報廢機動車及其“五大總成”。
第十條下列機動車應當依法予以回收、拆解:
?。ㄒ唬┙洐z驗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ǘ┪催_到國家報廢標準但所有人要求予以報廢的機動車;
?。ㄈ┢囱b車;
?。ㄋ模┬姓C關罰沒、依法扣留后所有人不接受處理且經合法拍賣無法賣出的機動車;
?。ㄎ澹┰诠矆鏊L期停留且經合法通知、公告程序仍無人認領并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條件的機動車。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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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106020001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