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改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于2006年12月31日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07年3月1日起,對汽車整車產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底盤及成套散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通知》指出,申領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的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列入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且持續有效、具備與出口汽車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場建立較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申領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出口經營企業(含汽車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應獲得符合出口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的出口授權,并根據授權出口該企業的產品,出口經營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授權中約定共同承擔出口產品的質量保證、售后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通知》規定,如果汽車出口企業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產品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偽造生產企業授權證明、出口非自產或非授權企業產品、出口汽車在國外有重大質量事件并對我國出口汽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將被取消下一年度從事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資格。
為了實現平穩過渡,2007年汽車生產企業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截止時間為2007年1月15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申報截止時間為2007年1月22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將于2007年2月公布2007年度《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2007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