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1日起,在廣東如果一個公路收費站如果因為沒有開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5臺以上車輛堵塞的話,該收費站就必須免費放行,同時,該收費站的負責人還會被處以罰款等處罰,這是1月1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公路條例》中的規定。
廣東省交通廳廳長張遠貽代表廣東省政府做了關于這部法規的說明。張遠貽說,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省的公路建設發展很快,公路通車里程已經達到了10.4萬公里,順德、東莞等地每百平方公里土地上公路歷程以突破100公里。
張遠貽說,收費站問題一直是公路建設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針對一些收費站關閉一些通道只開放部分通道,或者本身通道就不足,導致過往車輛大排長龍的情況,條例規定,“公路收費站應當加強現場管理,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因未開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五臺以上車輛堵塞的,應當免費放行并開足通道。過往車輛繳費后應當立即駛離,故意堵塞收費通道的,收費站稽查人員可以強制將車輛拖離現場,拖車費用由車主負擔。”
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條例還規定了針對收費站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措施,“因未開足通道造成車輛堵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對收費站主要負責人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另外,針對有些地方公路剛剛立項,部分群眾就在尚未成型的公路旁爭相建房,一是期望得到拆遷的經濟補償,二則希望日后“靠路快富”的情況,條例規定“對已經立項即將開工或者正在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依法實施路政管理”,“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確定后,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知會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在建筑區內不再審批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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