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處規定》:9月起 汽車剮三輪可私了
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增新規矩———
本報訊 從今年9月1日開始,將實施新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下文簡稱《簡處規定》)。交管局事故處解釋,這次新規定與以往的最大區別在于,機動車與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之間也可“私了”了。
此次實施的新規定按照今年5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中的全責情形進行分類,規定了若干種需要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司機與別人發生事故后,只要照此比對,即刻便知自己應負擔什么責任。
而且,此次實施的新規定最大的不同之處是,非機動車之間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也可以自行進行快速處理了。新規矩第13條第10款規定: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這在去年開始實施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中是沒有的。
據了解,這已是交管部門自2003年首次出臺司機“私了”事故規則后的第二次修改了。交管局將于本周向社會告知即將于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的詳細內容。同時,去年開始實施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廢止。
此次實施的新規定的主要內容:一是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和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范圍;二是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現場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三是確定責任的方法及應當承擔責任的53種過錯行為;四是對酒后、非司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要加重其責任。
3點關于“當事人”的不同
1.當事人所負責任的概念不同。《通告》中的責任是指當事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屬于一種民事賠償責任;《簡處規定》中的責任是原因責任,通俗地講,就是事故的發生到底怨誰,是由誰的過錯引起的,這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對當事人責任的表述是相一致的。
2.所列當事人過錯的對象和數量不同。《通告》中所列當事人過錯的對象僅指機動車,數量也只有36種;《簡處規定》中所列當事人過錯的對象不但有機動車駕駛人,也有非機動車駕駛人,過錯行為的數量也增加至53種。
符合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簡單、輕微事故,當事人也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不得自行協商解決。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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