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2.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辦理轉移登記時,機動車現所有人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3.《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證明。車管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失效,并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4.《機動車登記規定》對于二手機動車的司法拍賣,要求機動車提供的所有材料,如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明等,都要在車管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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