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年審期滿被交警扣留一個月的,應當及時處罰,及時辦理年審,并辦理相應手續,收繳機動車: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告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證照。2.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供或者補辦的有關證件或者手續進行核實后,應當及時返還被扣留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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