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車十年報廢。按照教練車的使用期限報廢。教練載客汽車轉為私家車,改變使用性質的仍按照教練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執行,小型教練載客汽車屬于營運性質,只能使用10年。根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1、在2013年5月1日之后注冊登記:小型教練載客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2、在2013年5月1日之前注冊登記:也需執行現行報廢年限為10年的規定。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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