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政復議程序:1。申請人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第五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本機關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依法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受理;3.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詢問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復議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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