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年限為15年。以下是車輛報廢的原因和條件:車輛報廢原因333,609及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和越野車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無需審批,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壽命。20年以上每年定期檢驗2次,21年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旅游客車和非營運客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延誤的游覽車每年定期檢查4次;9輛以上已停運的非營運客車,15年以上每年定期檢驗2次,16年起每年檢驗4次。報廢車輛車況:達到使用年限,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或噪聲排放:污染物或噪聲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連續三個檢查周期失敗。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未取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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