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運車輛與營運車輛報廢年限不同,具體如下:非營運車輛報廢規定:5座家用車和7座SUV,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沒有使用年限。正常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會引導報廢。除上述車輛外,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常見營運車輛報廢規定:小型和微型出租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車為10年,大型出租車為12年。客車使用年限為13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為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為15年;小型貨車使用年限為8年,輕型貨車和大型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機動車報廢流程如下:申請續報報廢的車主,應當領取并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報停報廢申請表》,并加蓋車主印章。登記站受理申請,并為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測崗確認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車主持“通知”選擇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至解體。回收企業查看通知后會對車輛進行拆解拍照。發動機應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缸體應破裂,車架(底盤)應切斷。由車輛主持變更單、XX省更新車輛技術鑒定單、報廢車輛回收證明、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審核簽字,回收號牌,按規定報批,辦理報廢登記。特別說明: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機動車因損壞不能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車輛所在地的機動車回收企業。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的,按原營運車輛報廢時間的規定報廢。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轉移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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