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罰款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依法罰款50元。另外,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音頻的喇叭和警報器。注意事項: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2、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警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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