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高速公路跟車距離口訣為:駕駛小型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限定時速和跟車距離等同。 在高速公路上要按規定行駛,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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