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款之規定:1、即駕駛機動車不得有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依法處罰;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及記分標準》中規定“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將被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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