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樓主關注的“未懸掛車牌號扣幾分?”以下是我個人的見解:
未懸掛車牌號扣12分的:
1、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度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回;
3、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4、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由原來的一次記答6分提高至一次記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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