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變更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并交驗車輛:《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檢驗記錄表。
代理人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情況,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管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四)、(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更改車輛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車輛識別代碼。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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