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當事人,一般處罰兩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照規定辦理保險,并按照規定的最低責任限額處以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強制保險的作用:
1.交強險是機動車必須購買的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車輛未投保的,不予在車管所登記,也不予通過車輛年檢;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投保,并處應繳保費兩倍的罰款;
2.其功能是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已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進行賠償。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無免賠額、
無限(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額;
商(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業三重責任保險設計有相應的免賠額、免賠額或責任免除;
3.強制交強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補償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解決經濟賠償糾紛;通過實行獎優罰劣的浮動費率機制,有利于促進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有利于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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