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速度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有證明的前提下,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一般情況下,司機本人要提供相關車速證明的證據,但最終的鑒定結論還是由交警部門做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查限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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