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理駕駛證扣分的后果:
1.超過15天未繳納現場賬單的,從第15天起每天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繳納完畢;(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罰款金額)
2.違章超過3單不處理的,交警檢查會拘留,情節嚴重的會拘留;
3.未辦理現場清單的,不能換發、補發、轉讓駕駛人駕駛證;
4.如果違章不處理,事故,車損等。不會被車輛保險公司理賠;
5.如果違章不處理,車輛無法通過年檢。
6.駕駛證扣分不足12分的,分數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7.駕駛證扣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管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罰款收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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