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科目二、科目三補考次數為5次。失敗5次,之前的成績作廢,需要重新付費報名。
以下是擴展材料:
1.駕照的定義:駕照叫機動車駕駛證,也叫駕駛執照。是機動車駕駛人依法需要辦理的執照。駕駛機動車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大多數人沒有駕照不能開車上路。但對于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駕駛車輛上路的人來說,這種通行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一種許可證書。
2.各科目考試次數:科目一、科目四在駕駛證學習證三年有效期內考試次數不限。如果沒有交補考費,就預約重考,直到通過為止。科目二和科目三有5次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每科考試一次。如果測試失敗,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報考人員應重新預約考試。不過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要預約十天后。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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