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考試單有效期為六個月。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85條;辦理殘疾人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時,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辦理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縣級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或者由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具有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
身體狀況證明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公示區域發布能夠證明身體狀況的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