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便摩托車是指發動機排量在50CC以下(不含50CC)的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電機額定輸出功率之和不大于4kW,速度大于20km小于50km。
輕便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作為機動車必須滿足各項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它們的最大設計速度、排量或電機總功率低于普通摩托車,技術參數和性能介于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之間。《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駕駛輕便摩托車的年齡限制為18周歲以上。
使用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裝輕便摩托車,也不得用自行車改裝。
2.申請駕駛輕便摩托車,必須持輕便摩托車合格證、購買憑證、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單位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檢驗合格后,發放助力車號牌和行駛證。號牌掛在每輛車的兩側,車身的前部和后部。駕駛執照必須隨身攜帶。
3.對于有號牌和行駛證的輕便摩托車,每兩年檢驗一次。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繼續駕駛。
4.駕駛輕便摩托車的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雙眼視力(或矯正)在0.7以上,無紅、綠盲,聽力正常,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身體缺陷。經醫院體檢和公安機關交通規則、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發給助力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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