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合格證原件、復印件(進口車為進口憑證);2、交通強制險第三聯原件、復印件;3、購車發票第一聯原件、復印件;4、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如代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5、非本地車主需要車主暫住證原件、復印件。機動車號牌或駕駛證遺失,丟失或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處的車輛管理處申請換領或換領。申請時,車主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辦公室應當自提交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書和憑證,撤回未丟失,遺失或損壞的車牌和駕駛執照,重新頒發和續簽駕駛執照,并在自收到之日起15天內重新頒發驗收日期,重新簽發車牌,原機動車牌照號保持不變。在更換和更新車牌期間,應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5天的臨時駕駛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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