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申訴時限?
1、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
2、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3、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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