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標志不用貼是嗎?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
2、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處警告或者二十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3、交強險的標志應粘貼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右上角,無駕駛室的應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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