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逾期未年審記一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車主應該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90天內,向車輛所在地的車管所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領到檢驗合格標志后,要按照規定貼在車輛擋風玻璃處。對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將面臨扣留機動車、扣1分、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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