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不能載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快速度不得超過20Km/h,空車輛質量不得超過40KG,步行30分鐘的行駛距離不得小于7Km(即具有優良的步行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可以認定為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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