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遺失補發時,需提供申請表和身份證明。解釋如下: 1、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遺失、遺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機動車申請更換或更換登記地管理處; 2. 1.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 3. 車輛管理處對提交的證件和憑證進行審核,并收回未遺失、遺失、損壞的車牌、行駛證,駕駛證應當在1日內補發或者補發,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補發或者補發車牌,原機動車號牌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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