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近年來,城市車輛數目上漲迅速,新老小區內停車成為問題,小區物業也看中了商機,在小區內規劃停車位,或租或賣給業主,但這種做法合理嗎?物業有權向業主征收停車費嗎?下面我來介紹一下,國家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近年來,城市車輛數目上漲迅速,新老小區內停車成為問題, 小區物業 也看中了商機,在小區內規劃停車位,或租或賣給 業主 ,但這種做法合理嗎?物業有權向業主征收停車費嗎?下面我來介紹一下,國家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家規定如下:
《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車輛在 物業管理 區域內公共場地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這一規定,加上第三十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配建的公共綠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那么,由于這些公共場地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對車主收取場地租賃費。
《 物權 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 物業公司 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于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并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準的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二、小區停車管理服務包含哪些內容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合稱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車管理服務:
1、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2、履行 物業服務合同 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3、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4、地面、墻面設立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三、小區停車費收取有何規定
車輛停放人可以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1、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2、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收費,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3、停車收費應當出具專用憑證。
對臨時進出車輛停放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