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倒車導致追尾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應當由交警部門來認定,具體結果可能有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經交警部門認定后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將決定交強險的賠付上限,以及交強險賠付后剩余部分的損失承擔份額。認定責任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汽車追尾責任的劃分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其中事故當事人是否為同車道行駛是確定上述事故雙方責任的關鍵,最重要的是應該弄清楚車輛在事發時車身是否己并入線內以及其車輛是否有強行并道等情形。如果當事人駕車并無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形,且其車輛確已并道,則依據上述規定,應由后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如果你駕車并道存在過錯,則由雙方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來承擔事故責任。
總而言之,追尾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依據汽車追尾事故當事人的過錯以及事故車輛損失情況來判定的。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