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機動車認定標準的規定,電動車機動車輛認定標準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速度不應超過 20km/h。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不高于 40kg。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坐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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