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63條的處罰是什么
道路交通法第63條針對不同主體有不同處罰,行人違反處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違停不在場或拒絕駛離影響交通的,罰款二十至二百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對行人與機動車的一些行為作出規(guī)范。對于行人而言,不得擅自跨越或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乘車輛、強行攔截正在行駛中的機動車輛等。若違反此類規(guī)定,會給予警告處罰,還有五元至五十元之間的罰款。而針對機動車,主要是違停或臨時停車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當相關部門發(fā)現(xiàn)后,會先指出并給予口頭警告,要求立即駛離。要是駕駛員不在場,或者拒絕駛離且影響到交通,那么將面臨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道路交通法第63條的這些處罰規(guī)定,無論是針對行人還是機動車,目的都在于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與秩序。通過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約束人們的交通行為,保障道路上的通行順暢,提升整體交通環(huán)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