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5年6月通過本地車行在某4S店購得新蒙豪華2.0T一部。交易過程:于2015年5月31日交購車定金,6月7日交齊購車款,6月9日取得某4S店購車發票并在當天由本地車行代理提車。2015年11月20日在車輛儀表行程4833公里到別的福特4S店點進行首保時,在福特4S店的保養系統錄入本人車輛識別號,該系統顯示的車輛信息車牌號碼及車輛銷售日期等信息與本人2015年6月9日購買的車輛信息不相符,該4S店電告知該車已過了首保期,不能享受長安福特提供的免費更換機油的首保服務。經與經銷商(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及長安福特溝通未果,長安總部拒絕更改車輛銷售日期,本人的車輛首次保養有償服務在福特車輛保養手冊規定的“6個月或行程5000km(以先到者為準)”遭到福特4S店拒絕,拒絕理由為“該車輛的銷售日期為2015年4月30日”,過了首保期。我的天呀,我的新車在規定的期限首保服務遭到拒絕,我有十萬個理由相信本車輛“新車2年或5萬km質量三包”與“新車3年10萬km質量保修”服務期限均將受損縮短2個月。買車的4S店解釋是:把兩部車的“銷售信息及車輛信息”在錄入福特銷售網絡信息時相互錄入錯誤,長安福特廠家無法對銷售日期進行更正。本人存疑:買車給我的經銷商把在2015年4月30日一次銷售過的客戶退換回去有問題的車輛在2015年6月9日進行二次銷售欺騙消費者。請問各位,本人該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