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車子強制報廢的年限是怎樣規定的?
車子強制報廢的年限規定比較復雜,不同類型和用途的車子有不同要求。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
私家車取消了報廢年限限制,不過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就得強制報廢,6 年內免檢,6 到 15 年每年檢 1 次,15 年以上每年檢 2 次,超過 20 年每年檢 4 次。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能用 8 年,中型的 10 年,大型的 12 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用 10 年,中型 12 年,大型 15 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
專用校車用 15 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15 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 30 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 10 年,集裝箱半掛車 20 年,其他半掛車使用 15 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車使用 13 年。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注冊登記日期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 2 年沒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出廠日期算。
已注冊機動車要是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等情況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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