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當向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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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申請書;
2.有效身份證件;
3.職業和收入證明以及家庭基本狀況;
4.購車協議或合同;
5.擔保所需的證明或文件;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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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3.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4.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5.與貸款人指定的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6.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抵押物還須提交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估價、保險文件,質物還須提供權力證明文件,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文件;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完全責任。
第十條 貸款人在收到貸款申請后,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并最遲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貸款人須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包括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逾期罰息、抵押物或質物的處理方式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應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對于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貸款支用方式必須保證購車專用,并須經銀行轉賬處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在貸款有效期內,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和收入狀況以及抵押物保管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汽車消費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 以抵押形式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42條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
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所購車輛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其他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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